*ST搜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某等多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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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息消息,11月4日*ST搜特公开信息显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某、温某林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含税金额为1,886,792.46元。
显著异常。同时,亚太所在执行货币资金科目审计、关联交易、采购及付款控制测试等程序时,应当注意到瑞悦隆供应链在收到中群供应链转入的资金后,用于向逸盛大化等支付采购款,且瑞悦隆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与中群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货物品牌、合同数量、单价等合同要素完全一致。亚太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二)未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PTA贸易业务收入缺乏关键单据支持,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PTA贸易业务因PTA的物理特性,交易所仓单转让凭证或经第三方仓库确认的货权转移凭证,是证明仓单货物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亚太所在实施收入审计程序时,已确认搜于特PTA贸易业务包括标准仓单交易和非标准仓单交易,但未能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仅依据搜于特客户出具的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三)未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与同受一方控制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的异常情况,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亚太所实施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向鑫东森集团采购PTA,同时向鑫东森集团关联方鑫东森(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源行(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荣鑫盛(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PTA,且购销合同签署日期、出入库日期接近,购销数量基本一致等异常情况,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
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6元,并处以3,773,584.92元罚款;二、对温某林、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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