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一审已判决,股民胜诉,尚未索赔的股民可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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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索赔条件
,均可提出索赔。
据部分网络信息显示,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在一审判决之后,工抵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但本人代理的案件至今只有一审判决,对方正在上诉,尚未有生效的二审判决。
索赔原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认定广州浪奇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其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据此对广州浪奇作出了处罚,证明广州浪奇已经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人民法院认定广州浪奇的案涉信息披露行为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坚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湖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诉讼请求:1.广州浪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具体各案原告的经济损失诉请金额详见附表中的“诉请金额”);2.中审众环对广州浪奇的上述债务承担全部的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 年 1 月 9 日,广州浪奇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1 号),该 局查实:广州浪奇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及利润,虚增存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 的关联交易情况。广州浪奇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 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中审众环为广州浪奇的 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年报提供审 计服务,但在财务报告中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存在过错,中审众环应与广州浪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等 13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印花税合共 *****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
表“赔偿金额”);
二、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 30%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索赔流程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注:《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者对账单需要营业部盖章,载明身份信息
2、递交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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