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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12月10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9月26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的规定,积极与中财保理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行协商,主张无锡东和欣出具的《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如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且无锡东和欣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尚未解除,后期公司能否与中财保理协商一致,以及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的主张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目前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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