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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费国海
近日,投资者诉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08、400253,证券简称:威创3,以下简称“威创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
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威创股份虚假陈述受处罚
威创股份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二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协议收购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发生变化事项;四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刘钧实际控制公司账户净转出13.27亿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五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以预付采购款名义为阳光集团民间借贷提供保证5.4亿元,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6年2月3日,威创股份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系原告张某诉公司及陆克平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广州中院于2025年9月4日受理,2025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6年2月2日收到(2025)粤01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威创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116,550.88元;陆克平、刘钧、陆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卢永胜、温晶晶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丰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香在7%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朝晖、梁春晖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曹秀明、陈晓梦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威创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应准备的材料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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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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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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