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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发布《关于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备案通知书》。

根据通知书内容,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米科技”)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的备案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备案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商米科技拟发行不超过4,600.0万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二、商米科技13名股东拟将所持合计261,415,724股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具体如下: 1. 上海沃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622,371股 2. 宁波握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1,241股 3. 上海沃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877,670股 4. 广州暴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3,559,097股 5. 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86股 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4,777,737股 7.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9,515,358股 8.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8,011,271股 9. 丁迪:9,444,524股 10. 江伟强:5,042,068股 11.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8,,427股 12. 新余农银稳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60,874股 13. 嘉善浙股善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832,000股

三、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商米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四、商米科技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和股份转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五、商米科技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及股份转换,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中国证监会强调,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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