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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证监局)
来源:辽宁证监局
当事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
康宝华,男,时任远大智能董事长。
陈光伟,男,时任远大智能总经理。
王延邦,男,时任远大智能董事、总经理。
张楠,女,时任远大智能董事、财务总监。
王维龙,男,时任远大智能财务总监。
孙成雨,男,时任远大智能董事、生产部门负责人。
王爽,男,时任安装维保部计划推进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远大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延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远大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72元、,249,536.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7元、21,754,350.19元、30,445,464.70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24.23%;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A、B、C座及门卫(合计20,088.92平方米)、研发新厂房(10,405.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148,464.0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虚增利润总额8,481,671.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8.72元、147,398,000.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5.2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7元、21,754,350.19元、38,927,.04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86.69%;《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
2023年4月29日,远大智能发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文件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远大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长康宝华,知悉远大智能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
远大智能时任总经理陈光伟,未审慎关注远大智能存在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情况,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延邦,知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楠,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决定以《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财务总监王维龙,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将《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未审慎关注租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生产部门负责人孙成雨,经手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及《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但未将补充协议交给财务部门,导致远大智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存在虚假记载,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延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康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延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维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陈光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张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七、对孙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八、对王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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