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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讲堂-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基础-索赔法律依据-第一讲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的法律依据,这是一个非常专业且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是约束股民法律维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法司法机关审理或处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纪律,以下分几期为您详细梳理其法律体系、核心构成要件和主要法律依据。

一、核心法律体系

中国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法律依据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法律:最高效力,规定基本原则和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具体、最直接的操作指南,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行政法规:界定违法行为的标准。

部门规章:提供具体的监管和认定细节。

二、主要法律依据(按效力层级和重要性排序)

(一)根本大法:《证券法》(2

这是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人的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解读:此条是索赔的“尚方宝剑”。它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发行人以外的人员需要自证清白),并明确了责任主体范围。

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的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核心操作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这是投资者提起诉讼时最直接、最详细的法律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重要性:这是当前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最核心、最全面的司法解释。它取代了2003年的旧司法解释,适应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新形势。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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