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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2 日,ST 恒久发布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及业务开拓需要,ST 恒久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恒久丰德新能源 ” 或 ” 甲方 “)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乙方 “)、成钧与魏志英(以下合称 ” 丙方 “)签订《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项目公司 “),拟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同时,为了降低本次对外投资风险,恒久丰德新能源与第三方杨乖进签订了《担保函》,约定恒久丰德新能源的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 1000 万元,通过杨乖进指定的投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杨乖进对 1000 万元款项返还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期限二年,自甲方开始支付 1000 万元款项之日起计算。

恒久丰德新能源已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 1000 万元转账给杨乖进指定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成立,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9700 万,占比 97%,恒久丰德新能源认缴出资额 300 万(实缴出资额 300 万,为恒久丰德新能源要求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的出资款),占比 3%。恒久丰德新能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 1000 万元转账给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后,剩余 700 万尚未投资到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近日恒久丰德新能源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 (2024)粤 0303 民初 3826 号 ] ,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7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7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起,按照年利率 3.45%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杨乖进对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杨乖进承担偿还责任);

3、驳回原告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1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乖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乖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6.11 万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ST 恒久称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坚决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ST 恒久还要面临受损股民索赔。

ST 恒久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 恒久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 19 条,专利信息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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