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立案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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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6月21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

“经查,2022年东方集团与黑龙江小康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供应链)发生采购交易3.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小康供应链为东方集团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6的规定,孙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康文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孙明涛、康文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内控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东方集团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同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6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16.4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对此,在股票维权领域深耕多年。公司股价受存贷危机影响下跌,股民无端遭受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以挽回损失。凡是在2024年6月18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东方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 “雷助吧”(雷助码:99)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东方集团成立于9年,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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