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被骗导致股民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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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所以财务数据失真,与2015年并购而来的子公司(并购前名称为“深圳东志”)有关。

收购还要追溯到2015年,特发信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从陈等4名股东手中购买了深圳东志100%股权。

而被收购方在收购前实施了负债延迟入账、少计负债等行为。目前特发信息已经报案,公安机构已经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陈某立案,那么,作为受害者的特发信息,是否需要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证券索赔新规,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是不看其过错的。因此,我们认为特发信息应赔偿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股民可以索赔呢?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特发信息股票,且2022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特发信息股票的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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