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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恢复证券服务业务三个月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再陷信任危机。
近期,证监会通报了东方集团(600811.SH)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证监会表示,初步查明,东方
证监会在通报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会将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对于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出清此类‘害群之马’,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
一纸监管通报,不仅将这家曾多次位列“中国民企500强”的上市公司推向退市边缘,更令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再陷泥潭。
但在2023年财报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包括,一是截止2023年年报批准报出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偿还、正在与银行协商偿付安排或者展期;二是对于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根据相关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也因此大华会所可能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三年的审计报告来看,都是“无保留意见”。
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东方集团涉嫌财务造假一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也暂未落地。
查询发现,自2011年起,大华所受聘成为东方集团审计师,双方已合作长达14年。
大华所成立于5年,是国内头部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据其网站介绍,大华所常年服务的客户有10000余家,其中中央企业60余家、省级企业集团300余家、外资企业500余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去年末最新发布的《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大华所位列行业第十位、内资所第七位。从营收来看,与2022年度相比,大华所2023年收入约为30.07亿,较上一年缩水3.58亿元。
大华所此番陷于“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大华所频频因审计失职被罚,成为监管“黑名单”常客。
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全年,大华所至少收到14张监管罚单,涉及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
2024年5月,大华所因对金通灵连续6年的财务造假“视而不见”,被江苏证监局暂停证券业务6个月,并罚没4万元,随后,引发上市公司“排队解约潮”;更早前的2023年,在獐子岛“扇贝跑路”一案中,因对獐子岛2016年财报审计失职,大华所被监管部门罚没367.9万元。
审计行业正迎来史上最严监管周期。今年开年来,监管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的监管总体上仍呈高压态势。
“资格罚”方面,今年初,继普华永道、大华所、天职国际、
“财产罚”方面,今年开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亚泰国际、天衡、大信、众华等多家会计所累计被罚没超7800万。
当前,随着多项政策措施出台,中介机构责任被提到新高度。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准则”), 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要求,回应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中注协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准则》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针对由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情况,作出了严格禁止性规定。又如,针对或有收费现象,明确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收费标准,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吴清: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发挥等市场约束
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监管部门一直保持强监管、严监管态度。
2月1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最新一期出版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加大力度防假打假,落实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财务造假等线索发现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发挥等市场约束。
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规定》共19条,其中提到,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月13日,证监会在2025年系统工作会议上称,2024年,首发上市新申报企业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覆盖面大幅提高到不低于1/3。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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