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002052)索赔:退市风险犹存,投资者一审胜诉

  ailucy      2023年07月16日 星期日 上午 6:09

2023年2月15日,同洲电子就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和股权转让款计入资本工资事宜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

事实上,在非公开发行未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摆在公司面前的就是如何消除退市风险。2021年度由于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不过2022年下半年同洲电子营收开始出现飙升,根据业绩预告显示营业收入区间为2.3亿到2.6亿,那么也就是说将近1.9亿的营收是下半年实现。

(来源:同洲电子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根据关注函回复,贸易收入和其他业务属于于《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的扣除事项,那么扣除的营收将近1.5亿。在解释营收大幅增长的原因中,公司表示 2021 年7月份开始布局电池业务,2022 年持续发力电池业务,同时,为整合电池产业上下游资源,2022 年新拓展了电池原材料和电芯贸易业务,增加了 2022 年收入。

同时对于营业收入集中在下半年,公司2022 年上半年,公司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业务拓展有限;另一方面受限于现金流不足,无法拓展更多业务。2022 年下半年,公司通过出售南通子公司房产和出租龙岗工业园获取了较好的现金流,极大地改善了公司资金状况,促进了公司下半年业务的拓展。

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并未对此发表意见,仅仅表示对于2022年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还在确认中。

除了营业收入,公司通过将一笔7,6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是导致本年能够净资产维持正数的关键。该笔转让实际上是一笔关联交易,由原实控人袁明控制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亿1.5亿的价格受让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5%的股权。约定同舟共创以15000万元受让同洲电子持有的猎龙公司的17.05%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同舟共创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 日内付股权转让款的51%即7650万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即2018年4月14日前)付清余款。为保证协议的履行,公司与袁明就该交易签署担保协议,由袁明提供担保。

该笔交易实际上只履行了首期付款7650万元,剩余款项的追索同舟共创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被法院驳回。由于袁明的失联故公司目前无法知悉同舟共创之前未继续支付剩余转让款的具体原因。

基本确定同舟共创依法不享有主张同洲电子返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7650 万元的胜诉权,除非同洲电子主动同意返还该笔股权转让款,否则,同舟共创基本不可能达成让同洲电子退回此笔股权转让款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显示:我们将根据执行上述程序的结果,最终判断前述事项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最终该笔决定公司是否退市的财务处理能否被交易所认可,有待后续信息披露。

此外,由于投资者诉讼已经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公司为此计提计负债金额为3,764.71万元。0月25日之间买入且2019年10月25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和判决比例测算,公司上述计提金额似乎并不能覆盖所有适格投资者。同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加入年报前还有投资者立案相关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还将扩大,这无疑对公司净资产和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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